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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3年3月)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促进私募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2013年3月15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办法》明确了私募产品备案范围、备案管理机构、备案程序、备案审查、备案管理等相关规定。《备案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自律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一、明确私募产品适用范围

 

《备案办法》主要适用证券公司发行、承销或代销的私募产品,考虑到私募产品种类比较多,且外延和内涵仍在不断变化之中,《备案办法》没有采取一一列举私募产品的方法,而是通过原则概括性的表述,将现行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由协会备案的私募产品纳入备案范围,避免出现因私募产品种类增减导致《备案办法》频繁修改情况。同时,《备案办法》要求,现行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事先向协会申请组织专业评价,通过协会专业评价的私募产品应纳入备案范围。

 

此外,《备案办法》规定其他机构从事私募证券业务应比照办理,证监会或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机构

 

为了适应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需要,证监会批准设立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备案办法》规定范围内私募产品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这为促进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明确私募产品备案程序

 

《备案办法》规定私募产品在发起设立、变更或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以及私募产品清算或清理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均要向市场监测中心进行备案。证券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补正,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市场监测中心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对于完成设立备案的私募产品,市场监测中心予以配发备案编码,并在协会网站及其他认可网站予以公示;对于已清算或清理的私募产品,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同时注销备案编码。

 

另外,《备案办法》规定首次发行、承销私募产品的证券公司,还需要将投资决策、财务、风控、合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强化了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业务的内部制度性要求。

 

四、明确备案审查内容,设置核查、叫停机制

 

《备案办法》明确私募产品备案重点审查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情况,规定市场监测中心可通过约谈、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市场监测中心可叫停相关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立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五、加强备案管理职责

 

《备案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托管机构应按月和年编制定期报告,并对私募产品持续运行、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于2日内报告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办法》强调,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可采取约谈、警示、要求整改、一个月内暂停受理备案申请以及关闭备案窗口等管理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市场监测中心还应建议协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或移送监管部门处理。

 

《备案办法》发布后,市场监测中心还将做好与协会、监管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确保相关私募产品备案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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