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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加强和改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3〕70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技术改造、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行业常态化监管,规范企业运营行为, 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和《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近期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登记成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请于2013年8月15日之前,将2012年度的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送我委(外资处)。未办理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我委将按要求不再为其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二、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阶段,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及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应配置系统必需的网络环境,领取动态口令牌,登录系统并及时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新签订合同和正在执行的存量合同信息和各类报表信息,为系统正式运行做好必要基础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略)

2. 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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