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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联手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今天发布。《通知》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切实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防范资金运用操作风险。 

  《通知》明确提出托管机构至少应当履行八项职责,即安全保管托管的保险资产;根据托管合同约定,代理或协助保险机构开立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对托管保险资产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托管资产报告、有关数据、报表和信息;完整保存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对托管的保险资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上述信息和资料泄露给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监督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运作,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有关数据、报表,并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不仅如此,《通知》还列举了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时的禁止性行为,即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挪用托管的保险资产;混合管理托管资产和固有资产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违反合同约定将保险资产委托他人托管(境外投资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托管除外);以托管的保险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利用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谋取非法利益;违规泄露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此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不得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不得因托管机构拒绝执行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的划款指令或因严格履行投资监督职责而解除托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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